浙江外国学院东方语言文化学院
2018年院聘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外国学院关于做好2018年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外院〔2018〕35号)《浙江外国学院关于印发2018年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外院〔2018〕62号)、《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2018年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浙外院〔2018〕6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教辅专技和党政管理岗位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分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省聘)、新一轮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校聘)及聘任期考核要求三部分。
第一部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
根据浙外院〔2018〕62号、浙外院〔2018〕6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新一轮省聘细则。
一、省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
1、省聘教学科研岗位的设置
学院组织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含专任教师、专职科研)八至十三级岗。“省聘”应遵循层级内的逐级竞聘。
专业技术岗(含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专职辅导员、其他专技岗位)一至七级岗由学校组织聘任,其中专职辅导员、其他专技岗位八至十三级岗也由学校组织聘任。
2、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积极承担学校、学院(部)、系、研究机构等安排的各类教学、育人、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
(3)符合国家有关教师(研究)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坚持立德树人,遵守教学规范。
(5)身心健康,能适应申报岗位的要求。
3、岗位聘任条件
(1)八级岗:博士后出站,或博士中级职务满1年,或硕士及以下任中级职务满6年。
(2)九级岗: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任中级职务满4年。
(3)十级岗:具有中级职务。
(4)十一级岗: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
(5)十二级岗:具有助理级职务。
(6)十三级岗:具有员级职务。
二、省聘党政管理岗位的聘任
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其他管理职员的聘任按照学校《管理岗位职员职级评聘实施办法》(浙外院办〔2017〕99号)执行。
第二部分 新一轮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校聘)
根据浙外院〔2018〕35号、〔2018〕62号、浙外院〔2018〕6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岗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校聘教学科研岗位的聘任
1、 校聘教学科研岗位的设置
学院组织聘任:教学科研7级及以下、其他专技6级及以下岗。教学科研10-8级岗、其他专技7级岗由学校组织聘任。
有关岗级结构要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7级岗人数原则上不高于本学院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15%,6级岗占教学科研岗中副教授、博士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博士聘任6级岗人数不高于本学院博士(不含副高)人数的15%,讲师(不含博士)聘任5级岗人数不高于讲师人数的10%。
本次岗位聘任按2016年12月31日在编设岗。
2、岗位聘任申报资格条件
①上一聘期(2014-2016年)考核合格且年平均教学工作量满足相应岗位要求(上一聘期考核要求详见浙外欧亚〔2014〕33号),才具备本轮聘期同等岗级或高于上一聘期所聘岗级的申报资格。
②7级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附表一中E类业绩1项及以上;教学业绩2年及以上考核优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附表一中D类业绩1项以上;教学业绩连续3年考核优秀。博士获国家级项目的,不需参加竞聘,可直聘7级岗,不占所在单位指标。
③6级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2年,上一聘期内取得附表一中E类1项及以上或教学业绩2年及以上考核优秀;博士在上一聘期内取得附表一中C类及以上1项或D类2项及以上。
④5级岗:2014年1月1日后入职的博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附表一中E类业绩1项及以上或国外语言对象国论文1篇或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1篇或省级论文2篇或教学业绩1年及以上考核优秀;2014年1月1日之前入职的博士(含讲师取得博士学位),满3年未能达到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基本条件教学科研业绩要求的,原则上不能申报5级及以上岗位,按其工作业绩聘到相应岗位。讲师(不含博士)达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基本条件教学科研业绩要求的或获得国家级一般(包括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可直聘5级岗。
⑤4级岗: 副教授。博士符合下列条件1项;讲师任职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2项:
A、上一期聘期内至少一年教学考核A级及以上;
B、上一期聘期内承担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公开发
表省级论文1篇。
C、上一期聘期内中获校优秀教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D、上一期聘期内申报厅局级项目1次;参加厅级以上教学竞赛1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发表论文1次。
⑥3级岗
应聘人员为讲师或硕士(助教)。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上一期聘期内教学考核B级及以上,且承担校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发表省级论文1篇。
B、上一期聘期内至少两年教学考核B级及以上;
C、上一期聘期内获校优秀教学奖三等奖或校教坛新秀称号。
按学校规定40周岁以下,未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不包括在读人员和已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任教师,原则上不能聘到3级以上岗位。
⑦2级岗
取得硕士学位的助教,至少一年教学考核B级及以上。
⑧1级岗
硕士研究生毕业执行初级工资的人员或见习期满人员,教学考核B级及以上。
3、其他
①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竞聘人数多于学校规定岗位岗级设置数时,由聘任委员会投票决定。
二、校聘党政管理岗位的聘任
1、校聘党政管理岗位的设置
学院组织聘任:管理5级及以下岗位。
中层及以上岗位由学校组织聘任。10级岗:正校职领导;9级岗:副校职领导、正厅级干部;8级岗:副厅级干部、校党委委员;7级岗:正处实职(含正处长级);6级岗:副处实职、正处级干部;5级岗:副处级干部。
2、岗位聘任申报资格条件
①5级岗:五级职员,或任主管。
②主管岗:七级及以上职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③4级岗: 七级及以上职员,或任副主管。
④副主管岗:八级及以上职员,或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⑤3级岗:八级职员。
⑥2级岗:九级职员。
⑦1级岗:十级职员。
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岗位数(见附表二),根据本单位职能和工作要求设置岗位,明确各级岗位名称、类型、职责和聘任条件等,其中主管岗(副主管)岗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要求。
第三部分 聘任期考核要求
一、“省聘”
各类岗级考核要求参照《教职工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
二、“校聘”
由学校组织聘任的教学科研10-8级岗、其他专技7级岗,新一轮聘期的考核具体要求由学校制定;教学科研7级及以下岗、其他专技6级及以下岗新一轮聘期的考核要求,学校提出基本要求,学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考核要求。
1.教学科研10-8级岗,详见(浙外〔2018〕64号)
2.教学科研7级及以下岗
(1)各岗级每年完成相应岗位的年度基本业绩点要求。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7级岗的聘期内取得业绩应达到附表1中D类业绩1项及以上,其他应不低于其申报资格条件。
(3)6级岗:不低于其申报资格条件。
(4)5级岗:新一轮考核期进校的博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附表一中E类业绩1项及以上或国外语言对象国论文1篇或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1篇或省级论文2篇或教学业绩1年及以上考核优秀;博士进校(含讲师取得博士学位)满考核期内未能达到相应副高级专业技职务申报基本条件教学科研业绩要求的,原则上不能申报5级及以上岗位,按其工作业绩聘到相应岗位。讲师(不含博士)达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基本条件教学科研业绩要求的或获得国家级一般(包括省部级重点)项目。
(5)4级岗: 副教授。博士符合下列条件1项;讲师符合下列条件2项:
A、上一期聘期内至少一年教学考核A级及以上;
B、上一期聘期内承担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公开发
表省级论文1篇。
C、上一期聘期内中获校优秀教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D、上一期聘期内申报厅局级项目1次;参加厅级以上教学竞赛1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发表论文1次。
(6)3-1级岗:不低于其申报资格条件。
应聘材料审核与汇总
1、应聘岗位材料要求:
(1)应聘者个人填报下述材料交学院:《聘任表》1份及相关成果复印件1份(已报学校教务处、科研处备案的除外)。
(2)学院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纸质表、电子表各1份)报校岗位聘任工作办公室。
2.申报人和各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关于本轮岗位聘任任职年限、工作业绩截止时间的规定如下:
(1)“省聘”岗位:任现职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
(2)“校聘”岗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主管(副主管)岗、全员岗位流动:截止至2017年12月;
(4)主管(副主管)岗起聘时间:2018年6月。
关于聘任条件中的时限规定
工作年限、党政职务(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任职时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教学考核、科研考核等相关条件时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自 2018 年6月15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岗位聘任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浙江外国语学院“省聘”学术成就、学术影响条件选项
类别
|
序号
|
学术成就与学术影响条件
|
A类
|
A1
|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
A2
|
浙江省功勋教师
|
A3
|
省部级劳动模范
|
A4
|
教育部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A5
|
教育部社科基金评优终审专家
|
A6
|
国家一级学术学会或研究会正、副会长
|
A7
|
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资助者
|
A8
|
国家级一流学科负责人
|
A9
|
国家级专业负责人
|
A10
|
国家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主持人
|
A11
|
国家教学团队负责人
|
A12
|
国外国家级学术成就奖(经驻华使馆认证)
|
A13
|
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选
|
A14
|
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主持人
|
A15
|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奖、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的主持人
|
A16
|
省部级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获得者的主持人
|
B类
|
B1
|
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
|
B2
|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B3
|
全国优秀教师
|
B4
|
省级教学名师
|
B5
|
教育部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
|
B6
|
浙江省高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
|
B7
|
国家一级学术学会或研究会常务理事,或国家二级学术学会或研究会的正、副会长
|
B8
|
国际合作平台负责人;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主持人
|
B9
|
省部级科研平台负责人
|
B10
|
省级一流学科负责人
|
B11
|
省级专业负责人
|
B12
|
浙江省创新团队负责人
|
B13
|
国家级教改项目负责人
|
B14
|
国家一般基金项目,省部级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主持人
|
B15
|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获得者的主持人
|
B16
|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示范点负责人
|
B17
|
国家级教学实验中心负责人
|
B18
|
国家级课程负责人
|
B19
|
国家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
|
B20
|
国家级学科竞赛(A类)特等奖指导教师(排名第1)
|
B21
|
国家级应用与采纳咨询报告或得到国家级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
C类
|
C1
|
浙江省高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
C2
|
省部级学术学会或研究会正、副会长,或国家二级学术学会或研究会的常务理事
|
C3
|
浙江省优秀教师
|
C4
|
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
|
C5
|
入选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
C6
|
国家青年基金主持人
|
C7
|
省部级重点教学、科研项目主持人
|
C8
|
浙江省教学团队负责人
|
C9
|
省级课程负责人
|
C10
|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示范点负责人
|
C11
|
省级教学技能竞赛特等奖获得者
|
C12
|
国家四大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2-5)、二等奖获得者(排名2-3),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2-4)、二等奖获得者(排名2-3)、三等奖获得者(排名第2),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2-3)、二等奖获得者(排名第2),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的主持人,或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的主持人
|
C13
|
国家级学科竞赛(A类)一等奖或国家级学科竞赛(B类)特等奖指导教师(排名第1)
|
C14
|
发表权威期刊论文、SCI一区、二区,SSCI、A&HCI收录,发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国家级出版社)
|
C15
|
省级以上应用与采纳咨询报告或得到省级主要领导人的肯定性批示
|
C16
|
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
D类
|
D1
|
省部级学术学会或研究会常务理事
|
D2
|
浙江省教坛新秀
|
D3
|
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
|
D4
|
省部级一般教学、科研项目,厅级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主持人
|
D5
|
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建设项目主持人
|
D6
|
省级教学实验中心负责人
|
D7
|
校级重点学科负责人
|
D8
|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优秀奖获得者的主持人
|
D9
|
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2-3)、二等奖获得者的主持人,校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主持人
|
D10
|
获省级教学技能一等奖
|
D11
|
国家级学科竞赛(A类)二等奖或省学科竞赛(A类)特等奖或国家级学科竞赛(B类)一等奖指导教师(排名第1)
|
D12
|
学术专著(一般出版社)、译著、工具书、辞书、教材、编著等(国家级出版社);SCI三区、四区收录或发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下),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2000字以下)或一级期刊论文1篇;核心期 刊论文2 篇;
|
D13
|
横向课题:人文社科类、纯理学类到款20万,工科类、实验类理学到款40万
|
D14
|
厅级应用与采纳咨询报告或得到厅级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
E类
|
E1
|
省师德先进个人
|
E2
|
校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
E3
|
入选浙江省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人员
|
E4
|
入选校级高层次人才梯队第二、三层次人员
|
E5
|
浙江省一流学科方向负责人
|
E6
|
厅级重点或一般教学、科研项目主持人
|
E7
|
校级教学、科研项目主持人
|
E8
|
校级专业负责人及
|
E9
|
校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
E10
|
校级人才培养模式示范点负责人
|
E11
|
校级课程负责人
|
E12
|
校级重点扶植学科负责人
|
E13
|
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2-5)、三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或校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2-3)、二、三等奖主持人
|
E14
|
国家级学科竞赛(A类)三等奖或省级学科竞赛(A类)一等奖或国家级学科竞赛(B类)二等奖或省级学科竞赛(B类)特等奖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获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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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5
|
译著、工具书、辞书、教材(全国规划教材、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材)、编著等(一般出版社)(排名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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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6
|
核心学术期刊论文1篇;指导学生以第一作者名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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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7
|
软件著作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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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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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课题:人文社科类、纯理学类到款10万,工科类、实验类理学到款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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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其他专技,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课题、荣誉奖项等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表二
教学、教辅单位主管(副主管)岗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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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院
|
设置数
|
说明
|
|
1
|
东方语言文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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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学工办 各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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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教辅单位岗设置方案
序号
|
学院
|
设置数
|
说明
|
1
|
东方语言文化
|
4
|
办公室、学工办 各2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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