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语言文化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为了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学生的全面素质有一个较客观、公平、系统的评价,并为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及评优评奖、毕业推荐提供比较准确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手册2016》关于《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浙外院办[2016]55号)》相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现对有关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构成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思想道德素质成绩(10分)、文化专业素质成绩(60分)、体能素质成绩(10分)、实践能力素质成绩(20分)四部分构成,总分为100分。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1.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成绩的测评(占10%)
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成绩由基础分、奖励分、处罚分三部分构成,总分为10分。其中基础分8分,奖励分2分。
(1)基础分(8分)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治态度和表现。主要包括: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关心国家大事,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政治上要求上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与活动。
②思想道德品质。主要包括: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有较强的是非、善恶分辨能力;为人处事公道正派。
③文明行为。主要包括: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男女交往得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讲究个人卫生。
④法纪观念。主要包括: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⑤集体观念。主要包括: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爱护公共财物;关心他人,乐于助人,心胸开阔。
⑥劳动态度和表现。主要包括:热心参与校内外各种公益劳动;参加劳动教育课态度端正,表现积极。
根据上述六项内容,各班级按照本学院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测评细则,在个人自评、班级互评的基础上,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为优秀(8分),良好(7.5分),合格(7分)三个档次。本学年有旷课、迟到早退、使用违禁电器等违纪行为的同学原则上不得评优秀。
(2)奖励分(2分)
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优秀党、团员等先进事迹受省、市级党委或政府、团省委表彰的个人,由所在学院酌情给予1至2分的加分。
②学生寝室管理实行文明等级评比制。一学期总评成绩为“A等”的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B等”寝室成员每人加0.5分,C等寝室成员每人加零分,D等寝室成员每人扣1分。
上述两项内容的加分不超过2分。
(3)处罚分
①受通报批评的扣2分;受警告处分的扣3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4分;受记过处分的扣6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扣8分。
②受党纪、团纪处分的参照上述标准扣分(但不重复扣分)。
④因旷课获得处分的,按处分扣分,不计旷课扣分。
⑥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扣0.1分。
⑦无故不参加晚自习的扣0.1,请假累计五次,扣0.1分。(仅适用大一)
2.文化专业素质成绩 (占60%)
文化专业素质根据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外院[2011]33号)等文件规定,以校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年平均分绩点为准。
3.体能素质成绩(占10%)
体能素质成绩共10分,由学校体育部门提供数据并折算。
4.实践能力素质成绩(占20%)
实践能力素质成绩共20分,由社会工作、专业技能、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特殊经历等五个方面构成。其中,特殊经历作为附加分计入,但五个方面仍不可突破20分的总分。
(1)社会工作
各组织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在完成基本工作职责和团队管理任务的情况下可得以下基础分,根据该学年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工作热情、工作态度、综合表现等情况判定优秀、良好、及格等三个等级,获得优秀、良好等级者分别累加0.4、0.2分,及格不加分但可获得基础分,分数有一定梯度,职务类加分不可累计,取最高分。因出国、身体状况等原因工作未满一年,则根据其工作期表现情况由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酌情给分,工作未满一年且工作懈怠者,则由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酌情给予0.2-1分的扣分。
表1:校级团学组织成员基础加分:
人员类别
|
分值
|
主席团
|
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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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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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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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一级
|
1.5分
|
干事
|
1.2分
|
表2:院级团学组织成员基础加分:
人员类别
|
分值
|
主席团
|
1.7分
|
部长一级
|
1.5分
|
副部长一级
|
1.4分
|
干事
|
1.1分
|
表3:班干部基础加分
人员类别
|
分值
|
班长
|
1.5分
|
其他班委
|
1.3分
|
(2)专业技能
②取得与本专业直接相关的能力资格证书加1分,单证员、跟单员、导游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从业资格证书加1分;高级口译加1分,中级口译加0.5分;BEC高级加1分,BEC中级加0.5分;全国英语口语测评大赛,4级A等加1分,4级B等以上成绩加0.5分。
③取得其他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加0.5分,如普通话等级二甲及以上加0.5分。
④结业证书不加分;公关证、驾照等不加分。
⑤与专业无关的培训类证书不加分,例如烹饪师、营养师、教练员等。
以上未提及的技能证书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3)科研创新
①参加教务处规定的A类竞赛,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6、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4、3、2、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2、1、0.8、0.5分,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1.5、0.8、0.5、0.3分,此类比赛与校内同类选拔赛不重复加分。团队赛获奖的成员加分参照个人赛获奖加分。
②参加除A类竞赛以外的专业学科竞赛,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分别加3.5、3、2、1.5分;获得全省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分别加3、2.5、1.5、1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1.5、1、0.8、0.5分,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1、0.8、0.5、0.3分,此类比赛与校内、学院内同类选拔赛不重复加分。团队赛获奖的成员加分参照个人赛获奖加分。
③在国家、省、市等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文章(需单位署名浙江外国语学院),每篇分别加3、2、1分,按下表分配。为项目结题发表的文章不重复加分,文章已获其他奖励加分,取一项最高值加分,联合发表的按《加分分配比例表》分配。
加分分配比例表
总人数
|
1
|
2
|
3
|
4
|
5
|
排序
|
1
|
1
|
2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
所占
比例
|
100
|
60
|
40
|
50
|
30
|
20
|
50
|
25
|
15
|
10
|
50
|
20
|
15
|
10
|
5
|
总人数
|
6
|
7
|
8
|
排序
|
1
|
2
|
3
|
4
|
5
|
6
|
1
|
2
|
3
|
4
|
5
|
6
|
7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所占
比例
|
50
|
15
|
15
|
10
|
5
|
5
|
50
|
15
|
15
|
5
|
5
|
5
|
5
|
50
|
15
|
10
|
5
|
5
|
5
|
5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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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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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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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加4分,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新苗人才计划)立项加3分,成员加分参照《加分分配比例表》。
(4)文体活动
①在院级各类文化科技活动中,学习类团学活动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文体类团学活动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加0.8分、0.6分、0.4分、0.2分。如果上述比赛先实施校内选拔赛,校内获奖加分与上述加分不累计,取分高者加。
②在暑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获得全国、省级先进个人的,给予2分的加分,获社会实践省级先进团队的成员每人加1分;获得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的成员每人加0.5分,获得校先进个人的同学,加0.5分(校先进团队和先进个人可以累加)。暑期社会实践获得省级奖的不重复加分。原则上,志愿者活动不加分。
③参加学校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获前六名的个人(包括4人接力赛),前三名可分别给予1分、0.8分、0.6分的加分,第4至6名可给予0.5分的加分,其他项目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酌情给予加分。参加学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赛,获团体前二名的,每位主力队员可分别给予1分、0.8分的加分,团体前二名非主力队员和获其他名次的队员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酌情加分;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可分别给予1分、0.8分、0.6分的加分,第四至六名可给予0.5分的加分。
④军训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志愿者、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论文等荣誉不加分。
(5)特殊经历
①有自强不息、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事迹,受到媒体关注、省市级表彰的个人,酌情给予1-2的奖励。
②自主创业通过学校审核者,一次性加1分。
如有其他加分事项,请同学持证书等证明文件向班级考评小组申报,由考评小组向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报备,并最终决定具体加分情况。
同一项目符合不同类别加分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二、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
1.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班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
2.综合素质测评记分统一使用学院印制的《综合素质测评奖罚情况记分表》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汇总表》。每学年期初,班主任或指定的班、团干部按月将每位同学的奖罚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加、扣分标准,填写《奖罚情况记分表》,作为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之一。
3.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新学年的学期初进行。其操作程序为:
(1)通过个人自评、班级互评等环节确定思想道德素质基础分;
(2)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出每位同学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奖学金等次,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测评结果填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汇总表》,连同《奖罚情况记分表》上交学院;
(3)学院党总支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审定,有关表格及材料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审批。
4.任何奖励加分、处罚扣分应以证书或相应的校、有关部门、学院、班级所提供的正式书面材料为依据。
5.在校外(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使用一学期成绩进行核算,如果学年内均在外交流,无在校学习成绩,则由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转专业的个人,文化专业素质成绩以学年平均分绩点为准,其余各项得分依据本细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