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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外东语〔2022〕4号 浙江外国语学院东方语言文化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01/11 14:31:38  来源:东方语言文化学院  作者:


各系、室,各班级:

《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方语言文化学院

2022111

东方语言文化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2021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手册》关于《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浙外院办20176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的一个较客观、公平、系统的评价,并为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及评优评奖、毕业推荐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构成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成绩(10分)、文化专业素质成绩(60分)、体能素质成绩(10分)、实践能力素质成绩(20分)四部分构成,总分为100分。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成绩的测评

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成绩由基础分、奖励分、处罚分三部分构成,总分为10分。其中基础分8分,奖励分2分。

(一)基础分(8分)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态度和表现。主要包括: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关心国家大事,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政治上要求上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与活动。

2.思想道德品质。主要包括: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有较强的是非、善恶分辨能力;为人处事公道正派。

3.文明行为。主要包括: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男女交往得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讲究个人卫生。

4.法纪观念。主要包括: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集体观念。主要包括: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爱护公共财物;关心他人,乐于助人,心胸开阔。

6.劳动态度和表现。主要包括:热心参与校内外各种公益劳动;参加劳动教育态度端正,表现积极。

根据上述六项内容,各班级按照本学院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测评标准,在个人自评、班级互评的基础上,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优秀(8分)、良好(7.5分)、合格(7分)三个档次的评定。本学年有旷课、迟到早退、使用违禁电器等违纪行为的同学原则上不得评优秀。

(二)奖励分(2分)

1.优秀党、团员等先进事迹受省、市级党委或政府、团省委表彰的个人,由所在学院酌情给予12分的加分。

2.学生寝室管理实行文明等级评比制。学年总评成绩为“A的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B寝室成员每人加0.5分。

上述两项内容的加分不超过2分。

(三)处罚分

1.受通报批评的扣2分;受警告处分的扣3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4分;受记过处分的扣6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扣8分。

2.受党纪、团纪处分的参照上述标准扣分(但不重复扣分)。

3.在学生寝室管理文明等级评比中,D等寝室成员每人扣1分。

4.因个人原因请事假,一学期累计缺课7节以上的,每缺课2节扣0.1分;具体为:缺课89节扣0.1分,缺课1011节扣0.2分,以下类推,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请病假需有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一学期累计缺课10节以上的(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症除外),每缺课3节扣0.1分;具体为:缺课1113节扣0.1分,缺课1416节扣0.2分,以下类推,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每旷课1节扣0.3分,旷课节数按校《学生处分条例》(浙外院办201764号)构成处分的,按本项第一款的标准扣分。

5.教育教学活动迟到一次扣0.1分,迟到三次按旷课处理。

6.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扣0.1分。

7.无故不参加晚自习的扣0.1分;请假累计五次,扣0.1分。(仅适用大一)

第七条  文化专业素质成绩的测评

1.文化专业素质根据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外院2017126号)等文件规定,以学院教务提供的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参考,转专业、降级等学生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由班级测评小组审议认定。

2.参照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外院2017126)等文件规定,必修课、公选课(含慕课)纳入综合素质测评,辅修课非本科人才培养必须环节,不纳入综合测评。

第八条  体能素质成绩

1.体能素质成绩10分,由学校体育部提供的体育课成绩计算。没有体育课成绩的年级,体能素质成绩参照体质测试成绩计算。

2.因在校外(境外)学习交流而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本着公平原则,体能素质成绩按8分计算。

第九条  实践能力素质成绩

实践能力素质成绩共20分,由社会工作、技能素质、科研创新、文体特长、特殊经历等五个方面构成。

(一)社会工作

学生干部考核由学院依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浙外团〔20212号)组织实施。学生干部一般指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及团委指导的各级学生组织中的全体学生。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30%,良好比例不高于40%

如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的,在完成基本工作职责和团队管理任务的情况下一般应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如学生干部因出国交流、身体等原因工作未满一学年的,一般不评定等级,并根据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酌情给分。学生干部具体加分分值详见下表:

1:学生干部加分分值表

人员类别

分值

优秀

1.9-2.2

良好

1.5-1.8

合格

1.1-1.4

不合格

0-1.0

(二)技能素质

1.超过外语、计算机等级统考学校规定等级者,每人每项可一次性加1分。

2.取得与本专业直接相关的能力资格证书加1分,单证员、跟单员、导游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从业资格证书加1分;高级口译加1分,中级口译加0.5分;BEC高级加1分,BEC中级加0.5分;全国英语口语测评大赛,4A等加1分,4B等以上成绩加0.5分。

3.取得其他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加0.5分,如普通话等级二甲及以上加0.5分。

4.结业证书不加分;公关证、驾照等不加分。

5.与专业无关的培训类证书不加分,例如烹饪师、营养师、教练员等。

对于第一款至第五款未提及的技能证书的加分,由班级测评小组审议认定。

(三)科研创新

1.在核心期刊或普通类期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文章(需单位署名浙江外国语学院),每篇分别加52分,联合发表的按《加分分配比例表》分配。

2:加分分配比例表

总人数

1

2

3

4

5

排序

1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

5

所占

比例

100

60

40

50

30

20

50

25

15

10

50

20

15

10

5

总人数

6

7

8

排序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8

所占

比例

50

15

15

10

5

5

50

15

15

5

5

5

5

50

15

10

5

5

5

5

5




































2.参加教务处规定的A类竞赛,获得国家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76543分;获得省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54321分;获得校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3210.80.5分;获得院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21.50.80.50.3分。

3.参加教务处规定的B类竞赛,获得国家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43.5321.5分;获得省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3.532.51.50.8;获得校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21.510.80.5分;获得院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鼓励奖的个人分别加1.510.80.50.3分。

对于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竞赛,如在同类别不同级别比赛均获奖,则获奖个人加分不累计,按最高分加分;如以团队形式参加比赛的,则获奖的团队成员参照《加分比列分配表》加分。

4.在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立项的,国家、省、市、校分别加4321分。如以团队形式立项的,则团队成员加分参照《加分分配比例表》。

(四)文体特长

1.参加与AB竞赛无关的各类比赛,获得国家特等奖、一、二、三及优胜奖的个人分别加32.521.51分;获得省特等奖、一、二、三及优胜奖的个人分别加21.510.80.5分;获得校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加10.80.60.40.2;获得院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加0.60.40.30.20.1分。

对于第一款所列比赛,如在同类别不同级别比赛均获奖,则获奖个人加分不累计,按最高分加分;如以团队形式参加比赛的,则获奖的团队成员参照《加分比列分配表》加分。

2.在暑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获得全国、省级先进个人的,给予2分的加分,获社会实践省级先进团队的成员每人加1分;获得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的成员每人加0.5分,获得校先进个人的同学,加0.5分(校先进团队和先进个人可以累加)。同一暑期社会实践既获得省级奖又获得校级奖的不重复加分。原则上,志愿者活动不加分。

3.参加学校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获前六名的个人(包括4人接力赛),前三名可分别给予10.80.6分的加分,第46名可给予0.5分的加分,其他项目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酌情给予加分。参加学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赛,获团体前三名的,每位主力队员可分别给予10.80.6分的加分,团体前三名非主力队员和获其他名次的队员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酌情加分;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可分别给予10.80.6分的加分,第四至六名可给予0.5分的加分。

4.军训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志愿者、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论文等荣誉不加分。

(五)特殊经历

1.有自强不息、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事迹,受到媒体关注、省市级表彰的个人,酌情给予1-2分的加分。

2.自主创业通过学校审核者,一次性加1分。

如有其他加分事项,请同学持证书等证明文件向班级测评小组申报,由班级测评小组向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报备,并最终决定具体加分情况。

同一项目符合不同类别加分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指导,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开展前,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工办主管、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等组成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补充细则)的制定、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裁定;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其中非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班级测评小组成员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主要负责班级学生自评。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下个学年的学期初进行。其操作程序为:

1.学生自评。每个学生按测评内容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填写相应表格交班级测评小组。

2.班级测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复核学生自评,并提出测评意见。

3.班主任总评。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级测评意见,作出总评结论。

4.学院审核公示。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后向全院学生公示测评成绩。公示时间和方式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决定。公示结束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将测评结果进行备档并报学生处。

5.异议处理。对测评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处进行申诉,学生处将对其测评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任何奖励加分、处罚扣分应以证书或相应的校、有关部门、学院、班级等所提供的正式书面材料为依据。

第十四条  以学年为单位,在校外(境外)学习交流半学年及以内的学生,使用半学年成绩与在校班级学生一同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  以学年为单位,在校外(境外)学习交流半学年以上的学生,不与在校班级学生一同参加综合素质测评,而与同专业同批次在校外(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一同参加测评。其中,文化专业素质成绩按回校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计算,思想道德素质成绩、体能素质成绩、实践能力素质成绩得分参照本细则计算,奖学金类别、比例设置依据《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浙外院办〔201764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浙外东语〔201713号)废止。



















浙江外国语学院东方语言文化学院  2022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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